各学院、各部门:
为规范学校财务管理,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手续,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和《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行【201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我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作如下补充说明:
1、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时间在3个月以内、使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个人科研经费及其他各类专项经费等进行的友好访问、进修学习、合作研究、国际会议及随团出访等公务活动。
2、凡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普通(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
3、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须按《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提前做好出访预算,国际交流合作处和财务处审签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在申请办理出国任务批件时与其他材料一起提交给省外办。
4、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报销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财务处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5、使用专项经费出国(境)、公务活动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个人可持普通(因私)护照,但须申请山东省出国任务批件。
6、对于不按规定进行审批手续、持普通护照出国(境)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学校将不予报销经费。
7、未尽事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5年10月26日